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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罰淫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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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1 10:10:3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《 冥罰淫律 》


從來惡孽,惟淫為大,陽罪甚重,冥罰尤嚴,為罰極多,爰撮要端,見此篇者,各宜戒勉。

  亂倫之人,永閉地獄,有人命者,死遭雷擊,戲屍之人,與此同罪,已受陽罰,皆免雷劫,有忠孝事,準抵四分,大善千五(即千五百善),亦抵四分。強姦寡婦,當身絕嗣,受苦地獄,歷五百劫,轉為蟲蟻,又五百劫,轉為禽獸,又五百劫,再轉為人,為娼妓身,已受陽罰,免一百劫,有人命者,罪加五等,有忠孝事,準抵一半,大善五百,亦抵一半。

  謹按:地獄歷劫者,每一劫,即歷一地獄受刑罰之苦一次也。陰司受罪,非比陽世,雖刑罰一次,其身已死,又必使之復還人形,刑戮如前狀,歷劫既滿,此罪始完,如再有他罪,再按罪使受地獄刑罰,嘗見《洞冥記》中,詳載犯淫孽者,生前如悔改向善,死後自抵除減罪,如至死不悛者,死後由一殿解至各殿,須歷受誅心獄、銅人獄、割腎獄、鼠嚙油釜車崩大小各地獄之罪,若亂倫更入亂倫等獄,或永閉地獄,受諸刑罪,蓋刑罰於淫孽,亂倫罪為特重。以上地獄,各受若干劫,滿後始得轉劫,轉劫者係投生一次,為一劫也,又見《金科輯要》、《輪科輯要》二書中,詳列賞善、罰惡各條,而此冥律諸條,亦有減免加等,準抵差別,於以見善惡分明不爽毫髪,若參觀《金輪》二科,暨《洞冥記》,則因果報應,益信而有征也。

  誘姦寡婦:二世絕嗣,以上之劫,各歷四百(即受苦於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四百劫。),再轉為人,為殘疾身,已受陽罰,免八十劫,有人命者,罪加四等,有忠孝事,準抵七分,中善五百,亦抵七分。
  調姦寡婦:三世絕嗣,以上之劫,各歷三百(即受苦於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三百劫。),再轉為人,為貧賤身,已受陽罰,免六十劫,有人命者,罪加三等,有忠孝事,準抵九分,小善五百,亦抵九分。
  強姦處女:子女淫佚,以上之劫,各歷四百(即受苦於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四百劫。),再轉為人,為奴僕身,已受陽罰,免一百劫,有人命者,罪加四等,有忠孝事,準抵一半。大善四百,亦抵一半。 ,
  誘姦處女:二世絕嗣,以上之劫,各二百五(即受苦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二百五十劫。),再轉為人,為疾病身,已受陽罰,免七十劫,有人命者,罪加三等,有忠孝事,準抵七分,中善四百,亦抵七分。
  調姦處女:妻女償還,以上之劫,各歷一百(即受苦於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一百劫。),再轉為人,為中貧身,已受陽罰,免四十劫,有人命者,罪加二等,有忠孝事,準抵九分,小善四百,亦抵九分。
  強姦室婦:妻女償還,以上之劫,各三百五(即受苦於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三百五十劫。),再轉為人,為隸卒身,已受陽罰,免一百劫,有人命者,罪加三等,有忠孝事,準抵一半,大善三百,亦抵一半。
  誘姦室婦:減壽二紀(一紀十二年也),以上之劫,各歷一百(即受苦於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一百劫),再轉為人,為孤獨身,已受陽罰,免三十劫,有人命者,罪加二等,有忠孝事,準抵七分,中善三百,亦抵七分。
  調姦室婦:減壽一紀,以上之劫,各歷七十(即受苦於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七十劫。),再轉為人,為中貧身,已受陽罰,免二十劫,有人命者,罪加一等,有忠孝事,準抵九分,小善三百,亦抵九分。
  以上三條(寡婦、處女、室婦),俱屬異姓,若屬親戚,加倍治罪,有服之親,罪次亂倫,若在喪中,罪加三等,無論僕婦,無論奴婢,姦淫之罪,俱照上論,姦事未成,減壽半紀,有人命者,照成姦論。
  淫一娼妓:減壽半年,染惡疾者,減壽一年,若能改悔,兔去減壽,遺一子女,為獸一世,若能改悔,免為走獸。
  漁獵男色:與婦女同,十六以上照處女論,十六以下,照室婦論,挾幼童者,照淫娼論。
  造淫書者:減壽二紀,若有所害,罪坐己身,書不消滅,永不輪廻,淫戲春宮,與此同罪。
  揚一淫事:減壽半紀,若有人命,減壽一紀,談閨閣者,與此同罪,若能改悔,罪俱減等。

陸判官淫律補篇(判官名之道,宋時人也)
  凡姦淫之事,有用藥打胎,致喪一命者,加倍治罪。
  凡姦淫處女,在十二歲以上者,雖屬誘姦調姦,俱以強姦論,若有人命者,加倍治罪。
  凡有子置妾者,一人,減壽二年,有功名者,削功名八分,不減壽。
  凡寡婦無意改嫁,而用計誘之者,減壽三年,有意改嫁,免去減壽。
  凡娶一寡婦,夫家遺一子女者,減壽二年,子女致死者,減壽一紀。
  凡朋友相見,談淫佚之事者,三次減壽一月,致人有淫事者,減壽三年,有功名者,罰停遲功名。
  凡路遇美色,目逆而送之,三次,減壽半月,若假托殷勤,實存惡意者,一次減壽一算(一算三月也)。
  凡喜聽淫戲者,一次減壽三月,有功名者,罰停遲功名,點淫戲者,一次減壽一算,若有所害,轉獸一世。
  凡喜看淫書者,三次減壽半月,致生疾病者,減壽三年。
  凡誘人行淫事者,照人所犯之罪減二等,父兄縱子弟行淫者、一様縱僕類者亦同。

  陸判官云 :按此冥罰,各淫罪固難稍寬,而亂倫之罪尤重,無論以卑陵尊,以長欺幼,死後俱入無間地獄。今日世風大壞,犯此者每出於仕宦之家,讀書之子,相染日久,習以為常,迷不知恥,將不知所流極,諸神仙不得已奏明。

  玉帝將冥罰明傳陽世,不必隱諱,其有見此冥罰,而知悔改者,減罪,行忠孝者,減罪,積功德者,減罪,若見此篇仍不知改悔,反加毀謗者,定遭雷擊或有見此篇遵信而廣傳者,傳一百人,增壽一紀,傳二百人,無子得子,傳三百人,增壽二紀,傳四百人,子孫盛昌,傳五百人,功名連綿,傳一千人,名登赤籙,傳流天下,死後成仙,傳十富豪,抵傳二百人,傳一仕宦,抵傳百人。此皆經孚佑帝君奏明玉帝,照準施行。

  謹按:《金科輯要》,係清咸豐六年,文昌帝君降於湖南醴陵縣之擂鼓橋誠盡林,是科也定之上帝,秘之玉篋,文帝懇求玉旨,頒行人世,發明天律,又曰陽律,罰民之惡,降災劫以誅其心,尚有輪科久藏玉庫。清光緒三年,文武二帝,懇蒙玉帝準後,頒輪科發明陰律,核人之罪,有地獄以誅其魂,又經諸仙述輯,凡金科所未盡有者,是書續傳其旨,飛鸞繕稿,普示塵寰。



註 :文中若有錯字、錯文或者遺漏之處,懇請仙佛慈悲赦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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